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7日签订的两区2008B-A012号《投资合同书》;

二、被告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342万元;

三、被告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342万元自2010年9月2日起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5%计算的投资收益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4元,由原告山西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吕梁市祥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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