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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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借款本金641916.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以借款本金64191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律师费损失37694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对被告***、被告***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产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1350元,共计1629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6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