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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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011.86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款共计46608.9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负担38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3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上诉期间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汇至定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