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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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7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7元; 三、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3236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负担31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按确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