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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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富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垫付款本息7006.49元; 二、被告***、郭富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自逾期日起到理赔日期间保险费4746.79元; 三、被告***、郭富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75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元,由被告***、郭富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