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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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406.5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14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103元,由被告***负担140元。鉴定费2209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50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5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