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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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陪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剩余47656.58元赔偿金,由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33359.6元,因被告***已垫付5000元,故其还需赔偿原告28359.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承担243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担1302元;被告***承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