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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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香槟小镇2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 二、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17年8月31日前的违约金为17075元,2017年9月1日至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74900元为基数,按日0.1‰给付)。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