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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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84055元。 二、驳回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部分本诉请求。 三、驳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262元,由胡埭镇政府负担14055.81元,由伟鑫公司负担11206.19元。该款已由伟鑫公司预交,胡埭镇政府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支付给伟鑫公司。案件反诉受理费13370元,由胡埭镇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