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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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豫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价值、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3290.66元,在机动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价值、施救费、评估费595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负担26.6元,由被告***负担8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