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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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损害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57.57元; 三、驳回原告***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7元,由原告***负担154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受理费原告***负担部分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