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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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34396.7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53918.68元;两项共计88315.3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已付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31962.1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40810.535830076元;两项共计902628672772.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负担159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1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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