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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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郭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144658.04元和违约金5289.8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17日的利息38800.29元,自2020年5月18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被告郭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