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027,7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7,70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 三、驳回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51元,由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恒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251元,由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1元,由邢台市金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