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267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62677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267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