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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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房屋押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2650.7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负担967元,由***负担9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负担808元,由***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