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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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梧桐树乡梧干渠农民用水者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60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21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负担1312元,被告***负担656元,被告***承担1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