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3812720.59元,共计21812720.59元及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321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8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