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3812720.59元,共计21812720.59元及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321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8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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