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夏阳百货店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铠甲勇士》LOGO及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书包”、“拼图”商品;

二、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夏阳百货店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款4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元,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夏阳百货店及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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