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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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原告韶关市大禹饮用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韶关市*****公里东侧房产,土地面积2837平方米,并交付给原告。第三人***应协助将其实际使用的商铺腾空交付给原告; 三、被告***欠原告韶关市大禹饮用水有限公司租金14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房屋占用费315333.33元(月租金43000元×7个月+43000元÷3)给原告韶关市大禹饮用水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韶关市大禹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5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