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借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9万元自2012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00元,鉴定费9,440.00元,共计13,540.00元由被告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