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 郑州安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41936元(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郑州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安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9元,由被告郑州翠岭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日起二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