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晟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丹东晟顺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丹东晟顺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06340元; 三、驳回原告丹东晟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1233.5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原告预交的另1233.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