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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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405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