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垫付),价格鉴定费4750元(原告已垫付),原因鉴定费30000元(被告已付),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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