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14391.3元、罚息5760.95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在不超过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在不超过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