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14391.3元、罚息5760.95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在不超过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在不超过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丹东鑫远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