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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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和利息2138841.6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4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37625%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所欠的合同期内应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37625%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合同期内应付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7300元; 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理路支行对被告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济区长兴南路1号仓储12号库、惠济区长兴南路1号仓储13号库、惠济区长兴南路1号仓储14号库、惠济区长兴南路1号19号商业、惠济区长兴南路1号16号商业1层房产及长兴路西、王寨路南10585.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征收补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31元,由被告***、***、郑州市正丰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