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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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1653.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8日);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20106.8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8日);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2088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8日); 二、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6.4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