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快来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海产品价款人民币830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按涉案欠条约定的时间)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快来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为6050元及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给原告10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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