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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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快来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海产品价款人民币830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按涉案欠条约定的时间)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快来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为6050元及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给原告10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