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79491.23元;

(款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1004××××3816)。原告***在领取上述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国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4元,减半收取计5532元,由原告***负担532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鉴定费5160元(其中***支付的鉴定费为4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为116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3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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