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3913.6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以31391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