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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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雨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车辆损失);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515.00元(包括:车辆损失19,615.00元、拖车费900.00元、公估费100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