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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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47405.97元、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00元,赔偿原告吉林省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16700.00元、高速公路路产损失22190.00元、车辆修理费105000.00元,以上合计241295.97元。由于原告吉林省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对二原告***、***赔偿完毕,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将上述理赔款统一汇入原告吉林省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账户。 案件受理费247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