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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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22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6,123.90元(契税3,221元、手续费245.90元、产权登记费80元、代办费300元、登记费和查档费110元、一卡通200元、维修基金1,967元)及利息,利息以6,123.9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