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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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68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丽(实习),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1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朝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洁 书记员赵振凯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