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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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汾阳市雷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汾阳市晨邦电脑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借款本金1881974.35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办法:在年利率8.4%的基础上上浮50%,从2015年6月17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汾阳市富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