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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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利息2264103.9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9元,减半收取12359.5元,由被告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