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2983.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12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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