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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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40835.09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该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账号:6228××××5766)。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