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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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26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居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东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19年12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银威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宇飞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