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25204.29元及利息损失26659.68(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25204.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