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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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637.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4686.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189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059.8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563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7.4%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担保服务费15000元应当从违约金中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