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晋A×××××(主)、陕K×××××(挂)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257218.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负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负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4元,由原告***承担44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承担4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