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9308.99元;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浙江小普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1KD79号机动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