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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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宏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鑫宏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064003.61元; 二、被告黑龙江鑫宏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400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以3400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以400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88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555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55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鑫宏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