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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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部分:1.第一部分违约金28206元;2.第二部分违约金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按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第一、二部分违约金总额以230000元为限); 限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判项中的第二部分违约金除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闽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3.98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诉讼费459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希力普环保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