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46,611.40元及利息(以14,646,611.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4455%的标准计算);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1元,由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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