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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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巨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巨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352.85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吉林巨擎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物业费利息损失,分别自2015年8月28日、2016年8月28日、2017年8月28日、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24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44.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29.85元(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2月1日)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上均与第一项义务同时履行; 三、驳回原告吉林巨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00元,由原告吉林巨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7.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44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