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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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402.1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期内月利率9.96875‰计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展期月利率10.09375‰计付;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以借款本金89999元为基数,按照展期月利率10.09375‰计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以借款本金89999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4.953125‰计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以借款本金88402.13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4.953125‰计付,利随本清;应核减已付利息14790.64元。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