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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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内蒙古久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朱某某为(2019)湘0181执14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胡某、陈某某、朱某某尚未缴纳出资的金额分别为2285万元、1470万元、580万元、390万元、200万元、75万元)对内蒙古久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湘018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第三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